孙小彬
张殿凯(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
永清县北辛溜永安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梁红新(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小彬,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凯,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清县北辛溜永安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北辛溜乡辛立村。
经营者:安永立,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新,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小彬诉被告永清县北辛溜永安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孙小彬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小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小彬负担。
审判长:李怀珍
审判员:周洋
审判员:武凡琪
书记员: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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