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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撤销上诉,调解、和解,代领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8号。
负责人徐超斌。
委托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蔡志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德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从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孙某某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孙某某的身份情况及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所有人系原告孙某某的事实。
证据二、机动车保险单抄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原告孙某某所有的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证据四、车辆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车辆维修清单,拟证明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数额的事实。
证据五、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拟证明被告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涉案交通事故第三者受伤人员及车损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的事实。
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辩称,原告孙某某诉称的交通事故属实,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该认定书已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未年检且驾驶人有逃逸行为。逃逸、未年检均属违法行为,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对原告的车损不予理赔,武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车损尚未确定,综合上述二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没有年检且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有逃逸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保险合同约定条款,拟证明依该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条,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对原告的车损不予赔偿。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对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无异议,原告孙某某对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说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孙某某未收到该条款,也未签名,故不予认可。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即保险条款,本院认为,该条款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未能提交就该条款已经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免责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根据原告孙某某投保申请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向原告孙某某出具保险单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孙某某车辆受损,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即应履行赔偿义务。关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称投保车辆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免赔的抗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车辆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正处于“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状态,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明知该车正处于此种状态下仍接受原告孙某某投保,收取保险费,向投保人核发保险单予以承保,表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默许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可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视为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形所享有免赔权利的放弃。纵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该条款亦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故该条款不具法律效力,且事故的发生也并非车辆安全技术原因造成,二者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不得以该理由提出免赔抗辩。关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关于肇事逃逸免赔的抗辩,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本案原告孙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李奔的肇事逃逸行为给其造成新的损失,其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且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九条关于符合弃车逃逸、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保险人就不予赔偿的约定,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交付该保险条款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不计免赔率覆盖机动车损失保险,该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8万元,原告孙某某的车辆损失为332084元,其主张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赔偿231058.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其车辆损失32084元,不影响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孙某某的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孙某某车辆损失保险金231058.80元。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根据原告孙某某投保申请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向原告孙某某出具保险单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孙某某车辆受损,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即应履行赔偿义务。关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称投保车辆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免赔的抗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车辆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正处于“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状态,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明知该车正处于此种状态下仍接受原告孙某某投保,收取保险费,向投保人核发保险单予以承保,表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默许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可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视为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形所享有免赔权利的放弃。纵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鄂K×××××沃尔沃牌小轿车“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该条款亦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故该条款不具法律效力,且事故的发生也并非车辆安全技术原因造成,二者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不得以该理由提出免赔抗辩。关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关于肇事逃逸免赔的抗辩,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本案原告孙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李奔的肇事逃逸行为给其造成新的损失,其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且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九条关于符合弃车逃逸、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形保险人就不予赔偿的约定,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交付该保险条款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不计免赔率覆盖机动车损失保险,该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8万元,原告孙某某的车辆损失为332084元,其主张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赔偿231058.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其车辆损失32084元,不影响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孙某某的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孙某某车辆损失保险金231058.80元。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德坤
审判员:鲍建军
审判员:蔡志华

书记员:张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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