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根奇,石家庄市行唐县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严某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书记员: 卢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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