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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滨州滨城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以下称:海兴财险公司)。地址:海兴县海政路南。
负责人:史立勇,男,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海兴财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5月8日、8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被告海兴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兴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81724.75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8时许,原告方驾驶员高传青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冀J×××××、冀J×××××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49公里处时,追尾前方同车道内货车,造成车辆受损。经认定原告方驾驶员高传青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在被告处为涉案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原、被告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故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根据价格评估报告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冀J×××××车辆损失13426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某实际所有的冀J×××××、冀J×××××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0日8时00分,原告方驾驶员高传青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冀J×××××、冀J×××××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乌海方向行驶至649公里处时,追尾前方同车道内货车,造成车辆受损。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石黄黄骅大队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第2016801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传青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又查明,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为冀J×××××牵引车在被告海兴财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216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30日00时至2017年4月29日24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发生事故后,高传青委托山东省大公价格评估事务所于2017年3月4日对冀J×××××牵引车作出山东大公【2017】价评第0079号价格评估结果报告书,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171724.75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海兴财险公司认为,该评估结论系单方委托,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冀J×××××牵引车进行评估,于2017年8月1日作出沧鉴真价字【2017】第18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人民币134260元。被告海兴财险公司支付评估费67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车辆挂靠合同、权益转让书、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申请书、价格评估报告书、车辆行使证、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开庭质证。

本院认为,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安排具有从业资格的合法驾驶人高传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符合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海兴财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系经我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依法确认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综上,应认定原告孙某某车辆损失为134260元。被告海兴财险公司认为沧鉴真价字【2017】第18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数额过高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估费6700元的承担问题,该费用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孙某某车辆损失理赔款134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明松

书记员: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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