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闫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3,60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9月12日开始,按照本金40,000.00元,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闫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孙某某处借款40,000.00元,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用款期限12个月,并约定每月12日为还款日,每月连本带息偿还5,000.00元,12个月还清,被告刘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某某、闫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原件、买卖合同原件、甘南县嘉谊运输车队挂靠合同复印件、闫某某、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人郭某出庭证言一份。本院调取的闫某某、刘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与证人郭某出庭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与证人郭某出庭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闫某某、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显示的身份信息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甘南县嘉谊运输车队挂靠合同复印件,因未能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闫某某在原告孙某某处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每月连本带息偿还5,000.00元,12个月还清,每月12日为还款日,并约定被告刘某某为担保人,若有其他原因乙方闫某某无能力偿还,将由担保人刘某某负责还清借款,孙某某在甲方处签字,闫某某在乙方处签字,刘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当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某某用其座落于铁锋区齐铁地区北局宅xx路xxx栋xx单元x层0x号房屋(房照号为齐字第2xxxx5号,建筑面积56.01m2)提供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某、刘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闫某某在原告孙某某处借款,由被告刘某某提供担保,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期满后,被告闫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闫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按照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若有其他原因债务人闫某某无能力偿还借款,则由担保人刘某某负责还清借款,基于该担保内容,被告闫某某提供的担保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某某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应对债务人闫某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3,600.00元,本息合计53,600.00元;并自2017年9月12日开始,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继续给付原告孙某某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刘某某对被告闫某某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晶淼
审判员  唐昭晶
审判员  韩 丽

书记员:王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