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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存与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
涂鹏
孙家存
张玉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齐世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存。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家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悦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家存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看,其不符合上诉人悦达公司所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合同中约定了经营所需人员、场地、设备等其它一切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责解决,且自负盈亏,因此,合同双方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系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悦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因故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关系,由此对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悦达公司应予赔偿。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每天派送快件的数量及价格,且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每天投递的快件数量亦不确定,因此,原审法院比照2014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年均工资计算出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悦达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悦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家存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看,其不符合上诉人悦达公司所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合同中约定了经营所需人员、场地、设备等其它一切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责解决,且自负盈亏,因此,合同双方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系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悦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因故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关系,由此对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悦达公司应予赔偿。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每天派送快件的数量及价格,且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每天投递的快件数量亦不确定,因此,原审法院比照2014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年均工资计算出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悦达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悦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张跃文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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