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家兰,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胡宜都市陆城街办西正街25号,身份证号422722196808030020。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是黄岛区圣元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系该公司商务经理。
第三人:、1394、1396、1397号。
经营者:柯依龙。
委托代理人:饶阳春,女,住宜昌市西陵区,系该商行员工。
第三人:宜昌速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三峡物流园A2-1452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官业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瑞福母婴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伍家乡勤兴花园6号2-101。
经营者:许小飞,该经营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兰诉被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伍家岗区圣九隆副食商行、第三人宜昌速飞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瑞福母婴用品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孙家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和解,纠纷终结,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家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家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家兰承担。
审判员 熊燕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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