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男。
被告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瑞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魏娜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