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分公司、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孙夕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李澄,总经理。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孙夕梅、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胡贤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