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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92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涉“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均补正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审判员  张如辉

书记员:李青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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