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长春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景明
原告孙某某,男,1955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是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毕俊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景明,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163.5元。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163.5元。
审判长:杨建华
书记员:曹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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