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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长春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景明

原告孙某某,男,1955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是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毕俊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景明,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163.5元。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163.5元。

审判长:杨建华

书记员:曹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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