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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王家芝等与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王家芝
赵某某
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建始县泰丰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孙某某。
原告王家芝。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峰、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始县泰丰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明峰(特别授权)、王杰(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王家芝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自愿给原告经济帮助10000元;原告书面承诺自此以后原告再不以任何方式向被告和第三人提出任何要求,此纠纷双方彻底了结。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王家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王家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2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其余的3910.25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王家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王家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2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其余的3910.25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龙克亚
审判员:刘国儒
审判员:杨梅钊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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