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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