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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哈尔滨市中街置业有限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哈尔滨市中街置业有限公司
刘文卫(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黄金星(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哈尔滨市中街置业有限公司,代码56541725—X,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72号A栋4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侯淑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卫,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星,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中街置业有限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哈尔滨市中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卫、黄金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永久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具体指被告未按宣传资料中承诺安置两部自动扶梯、货梯、专用通道、配备购物车、设置休闲区等。因原告提供的宣传资料无法证明为被告印制发放,故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该宣传资料为被告印制发放,但广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且被告所宣传的产品为商铺,考虑到此类客户的辨别能力,单凭被告的宣传并不足以使其对商铺的价值及升值空间等产生误解。由于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的故意,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故该协议不符合可撤销的条件。原告围绕合同可撤销所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永久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具体指被告未按宣传资料中承诺安置两部自动扶梯、货梯、专用通道、配备购物车、设置休闲区等。因原告提供的宣传资料无法证明为被告印制发放,故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该宣传资料为被告印制发放,但广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且被告所宣传的产品为商铺,考虑到此类客户的辨别能力,单凭被告的宣传并不足以使其对商铺的价值及升值空间等产生误解。由于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的故意,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故该协议不符合可撤销的条件。原告围绕合同可撤销所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春宇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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