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宏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孙宏业与被申请人刘永某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刘永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娟
书记员: 李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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