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吕朋杰(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
王清洁
于寨凡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朋杰,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洁。
委托代理人于寨凡。
上诉人孙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朋杰、被上诉人王清洁的委托代理人于寨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红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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