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高景岗(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翟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景岗,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万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景岗,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了赠与合同,双方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所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了赠与合同,双方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所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万永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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