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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许兴东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组织机构代码:10918194-1。
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兴东,住滦平县。系被告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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