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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农商行),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中心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316467360F。
法定代表人:杨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平,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神农架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程光华,董事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神农架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神农架农商行提起反诉并申请追加飞达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依法追加飞达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并合并审理;同时,因本案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6年7月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神农架农商行于同年11月3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现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被告(反诉原告)神农架农商行以“现因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莉 审判员 赵能华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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