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亮、黄小辉,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齐亮、黄小辉,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孙某某现金2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李某某曾主动给付孙某某部分利息,本金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达成借款协议,孙某某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成立。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时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不影响自原告主张权利时要求此后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10条、第2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代理审判员  吴德军

书记员:吕连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