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学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孙学友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被告:唐某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小屈庄幸福花苑B座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焕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学友、赵某某与被告唐某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孙学友、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学友、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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