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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君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李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万里,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东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君瑞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六号京城雅居8E。
法定代表人:韩文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亚丽,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君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君瑞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君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东明、李晓军,被告北京君瑞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被告配置安保人员50名,服务费按每人每月35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须向原告按每月提前支付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前月保安服务费人民币175000元,服务期限壹年,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等。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给付原告保安服务费175000元,2015年1月14日给付214516元,2月25日给付200000元,合计589516元,其余未给付。原告主张按照保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务,并提交了派出安保员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告知函等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承认原告按合同约定配置了安保人员50名,但其认为服务期限未满一年,并提交了一份自行打印的考勤表作为证据,原告对此考勤表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保安服务合同书、原被告陈述、员工花名册、员工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4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截止该合同履行完毕,被告应付原告保安服务费2100000元整,但被告只给付了589516元,尚欠原告保安服务费1510484元。对原告主张逾期给付的利息应以15104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支持。对被告称原告未按照保安合同约定的服务一年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自行打印的员工考勤表不能足够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君瑞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君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人民币1510484元。利息以151048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72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君瑞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治 代理审判员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汪小蒙

书记员:董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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