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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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