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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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