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振朝、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损失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7611.71元,事实清楚,原、被告陈述一致,应予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17611.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1761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损失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7611.71元,事实清楚,原、被告陈述一致,应予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17611.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1761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景波
审判员:赵坤敬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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