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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肖某、何大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张家云(湖北仙桃沔洲法律服务所)
肖某
何大彬
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陈超(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
屈永新
潘彩云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张家云,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
被告何大彬。
委托代理人冯兵、陈超,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
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永新、潘彩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肖某、何大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汪辉
审判员:董邦才
审判员:宋伏毅

书记员: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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