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娟娟
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孔XX
原告孙娟娟,现住陕西省洛川县,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XX,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无业。
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娟娟与被告孔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娟娟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娟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娟娟撤回起诉。
审判长:潘雪梅
书记员:张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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