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茹,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大榛子沟路劳家胡同*组**号,现住承德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某某与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朋飞
书记员: 唐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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