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天威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农海浪
丁国伟
原告孙天威,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无业。
被告农海浪(丁某某妻子),无业。
被告丁国伟。
原告孙天威与被告丁某某、农海浪、丁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天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农海浪、丁国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孙天威与被告丁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丁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丁某某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丁国伟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农海浪系被告丁某某的妻子,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丁某某、农海浪、丁国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天威借款20000元,被告农海浪、丁国伟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被告农海浪、丁国伟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孙天威与被告丁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丁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丁某某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丁国伟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农海浪系被告丁某某的妻子,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丁某某、农海浪、丁国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天威借款20000元,被告农海浪、丁国伟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被告农海浪、丁国伟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陈硕
书记员:张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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