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某某。
被告:隆某某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北甫村北3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某某与张振国、隆某某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 刘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