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某立即给付原告孙某某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8年12月24日,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但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原告没有借给被告100000元,100000元的借据是按借款金额的双倍出具的,被告实际收到42000元,并约定月利率8%,之后分多次偿还原告20700元,另外还偿还了一笔4000元、一笔3000元,没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于2016年1月2日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两个月还清全款,李某在借据上签字并在借据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处捺印。原告孙某某认可在借款后李某分多次偿还其借款本金20700元,尚欠借款本金79300元,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孙某某举示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李某对借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0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被告李某提出的辩解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李某应当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
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375元、被告李某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 郭新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