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培华,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红,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源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升官渡小区(汉阳客运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马友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海燕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周刚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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