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河川、成亮,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延亮,执行董事。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百印
书记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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