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
被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8,981.6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被告借款281,800元,约定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3年,原告每月还款14,500.21元。被告自2016年2月6日起每月从原告兴业银行账号实施扣款,截至2018年4月9日,被告共扣款27次,金额共计391,505.67元。经原告核算,原告应向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1,800元、支付利息50,724元,被告扣款金额已超过原告应当偿付的金额,超过部分属于被告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诉讼来院。
被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撮合原告与线上出借人达成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原告与被告、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XX(上海)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均明确约定,有关的争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即使合同约定的约定管辖不被认可,被告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号XX世纪广场X号楼XX楼,有租赁合同为证,且本案诉讼材料也由该地址收悉。综上,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XX(上海)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载明“签署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时在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载明“签署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被告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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