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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学,公司员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孙某某因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孙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孙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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