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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栗某某
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农民。
被告:栗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晓路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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