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栗某某
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农民。
被告:栗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晓路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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