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国庆。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景哲,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2年8月6日21时许,刘胜杰驾驶冀J×××××号轿车沿兴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兴业路国家电网路口处时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孙国庆驾驶的冀J×××××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国庆、乘车人孙伟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刘胜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国庆应付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伟应负自身后果的次要责任。刘胜杰驾驶冀J×××××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被告保险公司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5000元,于2013年5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宝康
书记员: 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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