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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董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原告:孙某某(系沧州渤海新区恒发钢模板租赁站业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秀杰

书记员: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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