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某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上海格某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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