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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顾某等与孙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晋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洋,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敏(被告孙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
  原告孙某某、顾某、顾晋如诉被告孙某某、第三人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顾某、顾晋如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某、顾某、顾晋如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顾某、顾晋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顾某、顾晋如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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