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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桂兰
书记员:沈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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