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品三
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汪电和
王桂某
黄冈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孙品三,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电和。
被告王桂某。
被告黄冈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堵城新街四十号。组织机构代码:73271413-X。
法定代表人汪电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品三诉被告汪电和、王桂某、黄冈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黄冈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州区中环路东坡小区B幢1层4-1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42225号、042226号、042227号、042228号、042229号、042230号、042231号、第042232号、042233号)。原告孙品三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宝塔村一组曹家畈1幢33号(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46255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品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黄冈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州区中环路东坡小区B幢1层4-1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42225号、042226号、042227号、042228号、042229号、042230号、042231号、第042232号、042233号)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孙品三位于黄州区宝塔村一组曹家畈1幢33号(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4625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孙品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黄冈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州区中环路东坡小区B幢1层4-1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42225号、042226号、042227号、042228号、042229号、042230号、042231号、第042232号、042233号)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孙品三位于黄州区宝塔村一组曹家畈1幢33号(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4625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审判长:靖红涛
审判员:卢丽娟
审判员:张亮文
书记员: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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