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务工,住英山县。系被告赵某某之女。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书记员:丁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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