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西兴乡西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凤祥,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孙某某西兴乡西南村。
原告孙某某西兴乡西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许某某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西兴乡西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权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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