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晶娣,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正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自来水公司与被告路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吴自来水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是路某某已将所欠自来水费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来水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来水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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