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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单国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李永全
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郑某
单国友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全(该公司副经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汉族。
被告单国友,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单国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是被告已缴纳供热费。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00元,由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00元,由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武

书记员: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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