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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喆,男,(年龄、职业、不详)。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王喆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仁勋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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