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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某某给付供热费49210元,逾期利息11478元,合计60688元;2、要求被告孙某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单位供热用户,原告按时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而被告2010年至今拖欠我公司供热费49210元及所产生的逾期利息11478元,合计60688元。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缴纳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供热费及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仁勋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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