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李永全
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关某某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关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关某某经过双方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计55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关某某经过双方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计55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武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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