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绥棱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朱广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某某、朱广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朱广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朱 丽 审判员 于成林
法官助理陈奇 书记员 唐韵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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