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晓华,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其需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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